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3,易,58,2014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俊生
本件被告賴俊生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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