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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光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光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光燦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裁判確定,並於民國100年11月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3年5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3年8月13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受刑人假釋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40日(插接勞役3日已執畢),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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