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3,附民,75,2016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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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曾誠賢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被 告 曹明財
黃勝峰
上列被告曾誠賢等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0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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