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4,聲,356,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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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敏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敏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敏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共計20年確定後,在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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