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4,聲,376,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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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喬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面額壹佰元人民幣紙鈔拾玖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喬婷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8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偽造面額100元人民幣紙鈔共19張,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8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4年度上職議字第1092號處分書各1份存卷可參。

又本件扣案之面額100元人民幣紙鈔19張,均屬偽造,有臺灣銀行偽(變)造外國幣券截留單4紙附卷可考(見警卷第19至22頁),故扣案之偽造面額100元人民幣紙鈔共19張,均係屬違禁物無訛。

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士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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