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4,交易,77,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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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訓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輔 佐 人 侯淑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侯訓欽因車禍受有頭部外傷併腦出血、蜘蛛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有馬偕紀念醫院台東分院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足憑,再被告目前之智能狀態及表達能力為「(一)侯君於104年7月6日至本院門診就診,當日接受簡易智能狀態測驗(MMSE)。

總分30分,而該君伊得12分,屬中重度失智,爾後又於同年7月16日接受腦波檢查,發現其左側額顳頂葉有顯著慢波,暗示其進步空間有限,也恐難以自辯。

建議每隔半年至一年接受簡易智能狀態測驗,以了解病程(失智方面)變化。

(二)病人目前意識仍算清醒,但在語言表達上,人、事、時、地、物常表達不清。

(三)該君受傷已逾半年,之後進步空間有限,大約兩年後即不再進步。

(四)以病人目前情形無法自辯。」

有馬偕紀念醫院台東分院104年7月29日馬院東醫乙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憑。

足證被告因上述疾病影響,心智狀態已達心神喪失,無法理解審判意義,不能在訴訟上為自己辯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於其心智狀況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正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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