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4,交簡上附民,3,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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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方聿群
附民被告 陳清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邱奕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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