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4,侵訴,16,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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