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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進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一○四年度易字第十一號由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蘇進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民國104年2月3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同日裁定之。
二、惟因本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故本院認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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