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清鴻
謝昌佑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163、136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27號),經本院審理後,業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104年8月20日下午2時0分,於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彥 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