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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倉諴
本案原訂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星期五下午5 時宣示判決,因颱風導致本院所在地臺東縣停止上班,爰改訂於民國104 年8 月10日星期一下午5 時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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