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4,易,293,201611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亘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5年12月6日下午4時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奕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