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4,東簡,100,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東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志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志強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簡志強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二)爰審酌被告簡志強僅因不滿林鎮家,率爾於林鎮家依法執行職務時,口出穢語辱罵執法之公務員,其所為侵害公務員執法尊嚴及藐視、挑戰執法公權力之行為,殊無足取,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難謂良好,惟慮及其已徵得林鎮家之諒解,兼衡其智識程度國中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士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附論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