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4,秩聲,1,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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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秩聲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陳香梅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8日所為之處分(信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係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香梅〈下稱異議人〉與施學賢、黃金德等19人於民國104 年5 月23 日下午3 時45分許,於臺東縣臺東市○○路0段000 巷000 號屋內以天九牌方式賭博,經警持本院搜索票前往取締查獲,因認異議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 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04 年5 月23日警詢時業已明確表示並無參與賭博,在場人士均可作證,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9,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

本法第84條所稱職業賭博場所,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場所而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已有明文規範。

經查,施學賢、黃金德、施學義、吳進安、吳明德、唐貴香、許陳春霞、林承光、唐阿苗、苗黃寶玉、藍玉雲、李梅玉、李有福、張金英、許登南及林靜慧業已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以天九牌為賭具,由施學賢抽頭(每局100 元),黃金德擔任莊家之方式賭博,並經處分機關當場查獲,扣得天九牌1 副、骰子22顆及賭資共計14萬9,800 元等情,並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 紙及現場照片28張在卷可證,足見施學賢提供的賭博場所確實具有營利性質,依上開說明,即係職業賭博場所無誤。

四、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在場賭博之黃金德、吳進安及吳明德均於警詢時供稱:在場人除胡文浩、朱秋桂、施教和、郭楊云未參與賭博,其他人都有參與賭博等語(見警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34頁至第35頁、第150 頁至第151 頁),而異議人與在場賭博之賭客並無怨隙,應無誣構之理。

雖在場賭博之張金英及許登南於警詢時均供稱:異議人並未於現場賭博等語(見警卷第130 頁、第137 頁),然張金英於警詢時亦供稱:伊剛到現場沒多久,警察人員就進來了,伊不知道是誰作莊等語(見警卷第131 頁),顯見在場賭博之張金英既然剛到達賭場,其對於當時賭博之情形及賭客為何人應未能知悉,其既坦言並不知道莊家為誰,又如何確定異議人並未在場賭博?又許登南於於警詢時亦供稱:伊不認識異議人等語(見警卷第137 頁),且在場賭博之賭客眾多,賭客進出賭場之時間或參與賭博之情形並非固定,則在場賭博之許登南既已坦言並不認識異議人,況且其亦非莊家,則其如何在多數賭客中確定異議人並未參與賭博等情?故上開二人對異議人有利之證言是否屬實,尚非無疑。

且異議人於本院訊問時亦陳稱:因為當天下午,伊去找伊朋友朱秋桂,伊朋友朱秋桂跟伊聊天,賭場是朱秋桂舅媽的家中,朱秋桂那天去是為了要拿會錢給她舅媽,伊就跟朱秋桂一起去,因為伊和朱秋桂本來在朱秋桂家中聊天,所以就一起過去,去了就看很多人在那邊,伊知道那麼多人在那邊是聚賭,伊在裡面待半小時,因為伊是好奇,所以看他們賭博的情形等語(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6 頁),倘若確實如異議人所言,僅係因單純陪伴友人之目的前去上開賭博場所,異議人當時見此多數人聚眾賭博之場所,若無意參與賭局,應知所迴避,甚至儘速離去,然異議人確一反常態,在現場觀看,並且停留半小時之久,難謂其無在場賭博財物之意圖,參以在賭場裏賭博之型態本來就屬動態過程,可能持續賭博,亦可能間歇參與賭博;

可能先觀望再下場賭博,亦可能已輸光後在旁觀看;

可能原參與賭博,於警方到來時恰好暫歇或停歇,諸種情況不一而足;

移送機關依據在場賭博之黃金德、吳進安及吳明德等人之證言據以認定異議人有參與賭博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於採證法則上並無何明顯違誤。

異議人空言否認賭博行為,尚難採認,其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林彥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竹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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