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明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明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蘇明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
│附表 104年度聲字第548號 蘇明正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 │判決 │法院、│判決確│
│ │ │ │ │案號 │日期 │案號 │定日期│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9月│本院104 │104年6│均同左│104年7│
│ │害防制│6 月,如│月27日11│年度東簡│月30日│ │月31日│
│ │條例 │易科罰金│時54分許│字第102 │ │ │ │
│ │ │,以新臺│為警採尿│號 │ │ │ │
│ │ │幣1 仟元│前96小時│ │ │ │ │
│ │ │折算1日 │內之某時│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104年2月│本院104 │104年9│均同左│104 年│
│ │害防制│6 月,如│7日 │年度易字│月30日│ │10月26│
│ │條例 │易科罰金│ │第246號 │ │ │日 │
│ │ │,以新臺│ │ │ │ │ │
│ │ │幣1 仟元│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