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皓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字第224號、第225 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重量詳如附表所示)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 年9 月28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2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晶體3 包,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自屬違禁物,如經查獲,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59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於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4 年9 月24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224 號、第22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二)而扣案之晶體3 包(重量詳如附表所示),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開鑑驗中心103 年11月26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 號函附鑑定書在卷可稽,是扣案之晶體3 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其附表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
另送驗耗損部分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意旨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 毛重 │ 淨重 │ 取樣 │ 餘重 │備註 │
│ │ │(公克)│(公克)│(公克)│(公克)│ │
├──┼───────┼────┼────┼────┼────┼──────────────┤
│1 │晶體1 包 │0.2451 │-- │0.0063 │0.2388 │1.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
│ │(袋上編號1 )│ │ │ │ │2.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 │ │ 非他命。 │
├──┼───────┼────┼────┼────┼────┼──────────────┤
│2 │晶體1 包 │0.3780 │-- │0.0066 │0.3714 │1.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
│ │(袋上編號2 )│ │ │ │ │2.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 │ │ 非他命。 │
├──┼───────┼────┼────┼────┼────┼──────────────┤
│3 │晶體1 包 │0.4020 │-- │0.0080 │0.3940 │1.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
│ │(袋上編號3) │ │ │ │ │2.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 │ │ 非他命。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