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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春溢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4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春溢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壹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春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1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本件受刑人於知悉附表編號4 至6 、9 至11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 至3 、7 、8 所示之罪,則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仍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前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乃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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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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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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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9月(判決 │
│ │(判決附表編號1) │(判決附表編號4) │(判決附表編號6) │附表編號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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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07.25晚間某時許 │102.10.20上午10時許 │102.10.28凌晨0時2分 │102.10.15凌晨某時 │
│ │ │ │許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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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26590、27026、2760│第26590、27026、2760│第26590、27026、2760│字第26590、27026、│
│ │3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7603號、102年度毒│
│ │6299號 │6299號 │6299號 │偵字第6299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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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2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2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2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25│
│事實審│ │ │ │ │號 │
│ ├────┼──────────┼──────────┼──────────┼─────────┤
│ │判決日期│103.01.28 │103.01.28 │103.01.28 │103.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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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2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2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2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25│
│判 決│ │ │ │ │號 │
│ ├────┼──────────┼──────────┼──────────┼─────────┤
│ │判 決│103.03.13 │103.03.13 │103.03.13 │103.03.13 │
│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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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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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服社會│ 是 │ 是 │ 是 │ 否 │
│勞動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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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更 │新北地檢103年度執更 │新北地檢103年度執更 │新北地檢103年度執 │
│ │字第3621 號 │字第3621 號 │字第3621 號 │更字第36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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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中(編號1~編號9 │ 執行中(編號1~編號 │執行中(編號1~編號9 │執行中(編號1~編號│
│ │經新北地院103年度聲 │ 9經新北地院103年度 │經新北地院103年度聲 │9經新北地院103年度│
│ │字第4050號裁定應執行│聲字第4050號裁定應 │字第4050號裁定應執行│聲字第4050號裁定應│
│ │有期徒刑3年8月) │ 執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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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5 │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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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搶奪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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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
│ │(判決附表編號3) │(判決附表編號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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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10.18晚間10時50 │102.10.20下午2時許 │102.10.07晚間7時 │
│ │分許 │ │102.10.25下午5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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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6590、27026、2760│第26590、27026、2760│第28698、29998、3145│
│ │3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號、102年度毒偵字第│6號、102年度毒偵字第│
│ │6299號 │6299號 │83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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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2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25號│103年度審易字第698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3.01.28 │103.01.28 │103.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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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2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25號│103年度審易字第698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3.03.13 │103.03.13 │103.06.26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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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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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服社會│ 否 │ 否 │ 是 │
│勞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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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更 │新北地檢103年度執更 │新北地檢103年度執更 │
│ │字第3621號 │字第3621號 │字第36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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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中(編號1~編號9 │執行中(編號1~編號9 │執行中(編號1~編號9 │
│ │經新北地院103年度聲 │經新北地院103年度聲 │經新北地院103年度聲 │
│ │字第4050號裁定應執行│字第4050號裁定應執行│字第4050號裁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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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8 │ 9 │ 10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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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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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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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10.15凌晨3時25分│102.10.15凌晨某時 │102.10.16 10 時許 │102.10.17 11時30分│
│ │ │ │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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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東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東地檢104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28698、29998、3145│第28698、29998、3145│第1349號 │第1349號 │
│ │6號、102年度毒偵字第│6號、102年度毒偵字第│ │ │
│ │8325號 │832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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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易字第698號│103年度審易字第698號│104年度易字第179號 │104年度易字第179號│
│事實審│ │ │ │ │ │
│ ├────┼──────────┼──────────┼──────────┼─────────┤
│ │判決日期│103.05.21 │103.05.21 │104.08.27 │104.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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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易字第698號│103年度審易字第698號│104年度易字第179號 │104年度易字第179號│
│判 決│ │ │ │ │ │
│ ├────┼──────────┼──────────┼──────────┼─────────┤
│ │判 決│103.06.26 │103.06.26 │104.09.21 │104.09.21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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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服社會│ 是 │ 否 │ 否 │ 否 │
│勞動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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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更 │新北地檢103年度執更 │臺東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東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3621號 │字第3621號 │第2020號 │第2020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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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中(編號1~編號9 │執行中(編號1~編號9 │執行中(原判決定刑 │執行中(原判決定刑│
│ │經新北地院103年度聲 │經新北地院103年度聲 │1年4月) │1年4月) │
│ │字第4050號裁定應執行│字第4050號裁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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