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4,訴,81,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文華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