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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交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譯緣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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