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5,易,78,2016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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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彥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611號、偵字第3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被訴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林彥佑雖經檢察官就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在偵查中、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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