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5,交簡上,6,2016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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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叁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8日本院臺東簡易庭105 年度東交簡字第1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28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叁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叁池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晚間7 時30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000 ○0 號在地風味美食小吃店,飲用啤酒3瓶等酒類,明知酒後不得違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離去,沿同縣市漢陽北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因行車不穩,旋於同日晚間11時58分許,在同縣市○○○路000 號前,為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警員楊敏輝、張義宗、陳琤螓攔停,於翌(12)日凌晨0 時2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79毫克,始因此查悉前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98條、第100條之2 、第100條之3第1項、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勘驗被告林叁池於104 年11月12日凌晨1 時36分至同日凌晨1 時49分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由警員陳琤螓詢問時供述錄音錄影光碟,結果「期間被告意識清醒,尚無倦容且回答問題時語氣多清楚、肯定。

光碟時間『00:00』至『01:29』被告接受人別詢問」,其後並供述如下:★★★警員:上面年籍資料都正確嗎?被告:嗯…。

警員:正確嗎?被告:應該是正確。

警員:正確就正確啦厚…精神狀況怎麼樣?被告:阿酒駕差不多這樣…(不清楚)。

警員:蛤?被告:有工作才有吃飯…(不清楚)。

警員:我說精神狀況怎麼樣?被告:還好啦。

警員:還可以啦厚…有沒有重大疾病?被告:…沒有。

警員:沒有厚…有請家屬或辯護人到場嗎?被告:嗯…目前為止還是不用。

警員:好,不用厚…警方逮捕你的時候有沒有告訴你說可以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還有選任辯護人等2 項權利?被告:有(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有厚…依據提審法第1條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得即時由法院審查。

前項聲請及同法第10條抗告,免徵費用。

此權利是否瞭解?這只是告訴你說你有這個權利啊,瞭解嗎?被告:(點頭)。

警員:瞭解?你要說瞭解…。

被告:瞭解。

警員:瞭解厚…你是否要由本人或指定親友向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被告:…(不清楚)。

警員:就是…阿我現在給你問就好了嘛…所以不用…對不對?被告:…嘿不用啦…(不清楚)。

警員:依據法律扶助法第1條、第5條的規定,如果是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的特殊境遇家庭、每月可處分的資產及每月可處分的收入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所訂的「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或涉及重大公益、社會矚目、重大繁雜或其他相類事件,經基金會決議者,得依據法律扶助法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另外非中華民國國民符合法扶法第14條各項規定的情形亦適用。

此權利是否了解?這也是只是我們問筆錄都是規定一定要問厚,這個權利你瞭不瞭解?被告:(點頭)這樣…(不清楚)。

警員:瞭解厚…你有沒有精神障礙或智能缺陷無法陳述?被告:(搖頭)。

警員:沒有厚…有沒有原住民身分?被告:(搖頭)。

警員:你要回答?被告:沒有。

警員:現在時間是那個夜間1 點40分厚,你同意我們警方給你做筆錄嗎?被告:嗯…。

警員:現在給你問筆錄?被告:可以(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同意厚?被告:同意(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你目前家庭成員如何?被告:1 個人。

警員:自己住嗎?被告:(點頭)…(不清楚)。

警員:那…那個經濟來源是?被告:獨居…我1 個人(閩南語)。

警員:阿你靠什麼生活…做工?被告:做工。

警員:做工生活…靠我做工為經濟來源厚。

被告:1 個人。

警員:阿生活狀況…還好嗎?被告:做工(閩南語)…還普通啦。

警員:還勉持啦。

被告:嘿啊…(不清楚)。

警員:有沒有前科?被告:沒有,應該沒有啦…(不清楚)。

警員:我們有那個…素行表啦厚。

被告:應該沒有啦。

警員:上面好像是有啦。

被告:過去了啦。

警員:嘿…阿就是之前有啦厚。

被告:之前是…(不清楚)。

警員:好,我們警方在104 年11月11號22時到24時,執行巡邏勤務的時候發現你駕駛自小貨車4508-MK,由漢陽北路東向西的方向行駛,警方發現你就是行駛不穩啦厚…所以覺得你酒駕,所以我們在11月…104 年11月11號23時58分的時候在臺東市○○○路000 號前將你攔查,並請你出示證件,警方人員在查證你的身分時發現你說話散發酒味,那經過我們警方問你說你有沒有喝酒,你也坦承你有喝酒啦厚,所以我們就是警方就在104 年11月12號的0 時23分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的呼氣酒精測試器對你實施酒精測試,然後在0 時23分測得酒精濃度值是0.79,顯然高於法定不能安全駕駛的0.25標準值厚,所以我們警方依刑法第185條之3 公共危險罪,依法將你逮捕帶回本所製作調查筆錄,正確嗎?被告:正確(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嘿,正確。

被告:只是講…(不清楚)。

警員:沒關係,等一下你要補充再補充厚…你當時開那個自小貨車4508-MK是要去哪個地方?被告:我要停…靠邊休息(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我要靠邊休息厚。

被告:嘿。

警員:好,等一下厚。

被告:本來就靠邊了啦。

警員:好,你是在什麼時候?在哪裡?跟什麼人喝酒?阿你自己喝了多少?被告:3 罐啤酒(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阿是在…被告:阿怎麼來的…(不清楚)。

警員:在晚上幾點?被告:在地那個什麼…(不清楚)。

警員:快炒店厚。

被告:對,前面那個快炒店(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快炒店,好…。

被告:在地…。

警員:阿你是幾點的時候喝的?被告:我們是8 …7 點半…(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7 點…7 時30分。

被告:應該是7 點半啦(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在那個臺東市漢陽北路。

被告:約吃晚餐啦…(不清楚)。

警員:漢陽北路快炒店厚?被告:嗯…在地…。

警員:在地快炒店是不是?被告:嗯…。

警員:喝酒厚?被告:不是喝酒,吃飯…。

警員:嗯…吃飯。

被告:小酌一點。

警員:阿跟誰喝?被告:嗯…在場的喔?警員:嘿。

被告:有教授,有老師,他是請我們…我是工…我們是去工作的啦(閩南語)(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好,跟教授老師喝酒厚。

被告:我們是工程…因為今天是…收工啦,做完啦…(不清楚)。

警員:阿你自己喝了多…幾瓶啤酒?被告:嗯…差不多3 瓶啤酒…3 瓶(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約喝3 瓶啤酒厚。

被告:大概…。

警員:阿…喝到什麼時候結束的?被告:我看一下時間…目前幾點…(不清楚)。

警員:現在1 點44分。

被告:1 點44分的話…應該是…。

警員:我們攔你的時候是12點23分,所以你應該是大概喝到12點結束嗎?被告:嗯…應該差不多啦(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差不多厚…約大概…。

被告:12點結束(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24時結束厚…你喝酒結束厚,你開那個自小貨車4508-MK行駛在道路的時候,到我們攔查你之前有沒有發生交通事故?被告:(搖頭)沒有…(不清楚)。

警員:沒有厚…我們警方人員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電化學式呼氣酒精測試器對你實施酒測,測試序號092554D 號,案號0170號,酒測值是0.79,是不是你自己吹的?被告:(點頭)。

警員:是厚…。

被告:沒有錯。

警員:我自己吹的厚…你的酒測值多少?被告:0 …妳們測的呀…。

警員:嘿。

被告:是0.79嘛(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0.79厚…那你在我們警方酒測前有沒有使用含有酒精成分的蜂膠,或者是感冒糖漿、漱口水,有嗎?被告:…沒有…(不清楚)。

警員:沒有,我是說…你…我們…你在酒測之前你有沒有吃感冒藥,或者說蜂膠,裡面是有酒精成分的東西?被告:可以說不用啦。

警員:沒有厚?被告:那個不重要。

警員:嘿沒有…阿有沒有吃薑母鴨還是燒酒雞?被告:吃那個(閩南語)什麼?警員:沒關係…阿有沒有薑母鴨?被告:沒有。

警員:沒有厚?被告:有那個什麼…酒(閩南語)…嗯那個什麼…蝦子…(不清楚)。

警員:蝦子…就是不是薑母鴨。

被告:…酒啦(閩南語)…(不清楚)。

警員:好…警方攔查你的時候,你喝酒有沒有超過15分鐘以上?被告:沒有(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沒有厚…那我們有沒有給你水,給你漱口,給你喝,有沒有?被告:剛開始好像…有給我喝嗎?警員:有啊…我們有給你水啊。

被告:妳們有給我水喔? 警員:你整瓶都喝完了厚?被告:嗯…應該。

警員:有啦厚?被告:從開始應該沒有超過20分鐘啦(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嘿啦,我們有給你水嘛,對不對?被告:有…(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有給你水。

被告:阿從開始也應該沒有超過20分鐘(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好,阿你那個酒測單我剛剛有請你簽名,是你自己簽的啦厚?被告:當然是我自己簽的(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嘿,你自己簽的…那你是開什麼車?你車牌是幾號?被告:小貨車啊…(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警員:自小貨車。

被告:PE…K…(不清楚)。

警員:你的車號…4508-MK厚…?車子是你自己的嗎?被告:沒錯啦…(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好,阿你知道政府有明令酒後不得駕駛動力…那個不能…就是酒後不可以駕車你知道嗎?被告:沒錯(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知道厚。

被告:阿我是要開休息…(不清楚)。

警員:好,阿你認為你酒後駕車有沒有影響? 被告:因為我往前…(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沒關係…有影響…。

被告:我是要休息。

警員:沒影響啦厚?被告:我覺得是我不影響啦,因為我知道我靠邊(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好,沒關係我覺得沒有影響厚。

被告:我知道我有喝,我只是靠邊休息(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阿你常喝酒嗎?被告:只是沒有吵…(不清楚)。

警員:你常喝酒嗎?被告:不會時常(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不常啦厚?被告:偶爾啦(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好,那警方在你身上測得酒精濃度0.79,已經高過法定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標準0.25厚,所以我們要把就是依法移送管轄地檢署偵辦,你有沒有意見?被告:有那麼高嗎…當然超過了那個還有什麼意見…(不清楚)。

警員:對…所以沒有意見厚?被告:沒有意見…那個就是事實了啊。

警員:阿你上面所說的都是你自己自由意識之下回答的厚?被告:應該是沒錯啦(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

警員:警察人員對你製作訊問筆錄有沒有強暴、脅迫、利誘、疲勞詢問…?被告:沒有(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用不法手段?沒有啦厚…?阿我們有給你同步錄音錄影厚,有沒有?有厚…?被告:有(意識清醒、無倦容)。

警員:阿你有沒有什麼意見要補充?被告:我的意見厚…。

警員:嘿?被告:平常…厚…。

警員:嘿?被告:我們是…我是被妳們鎖定啦…本來是在這邊休息,後來意思我要前移往前休息…(不清楚)。

警員:好,我幫你打上去厚…。

被告:沒關係啦…打…。

警員:我只是要休息…。

被告:該罰就罰…。

警員:我只是要靠邊休息。

被告:靠邊休息,我知道我有喝酒,我想靠邊休息(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嘿…我知道我有喝酒啦厚。

被告:我想靠邊(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所以要靠邊…就被警方攔下來了厚?被告:對啊(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阿你上面說的都實在嗎?被告:說什麼?(閩南語)警員:你剛剛所有講的都實在嗎?被告:當然實在啊(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實在厚?被告:那個沒錯啊(意識清醒、無倦容,語氣亦清楚、肯定)。

警員:好,上開筆錄經受詢問人親閱無訛後…始簽名捺印,受詢問人你叫什麼名字?被告:雙木林,池上…ㄟ…參加的參,池上的池。

警員:林參池厚…訊問人暨紀錄人警員陳琤螓因情況急迫警力不足無法由訊問以外之人紀錄,有連續錄音錄影,筆錄訊問製作完畢時間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2號1 點49分。

★★★,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46頁至第50頁背面)。

核與警詢筆錄所載內容大致相符,自足以擔保警詢筆錄內容之正確性。

又警詢前已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之規定踐行犯罪嫌疑與權利告知程序之事實,亦有警詢筆錄及所附權利告知書1 份在卷可參(警卷第1 頁、第7 頁)。

是以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警員製作警詢筆錄時,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之規定,踐行犯罪嫌疑與權利告知程序,及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之規定,徵得被告明示同意夜間詢問,詢問時亦無任何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反觀被告於警詢時精神狀況相當正常,神色自若,意識清楚,一問一答之間,了解詢問者提問內容而為切題之回答,對話非常流暢,並無呈現一絲一毫非任意性之情事。

此詳證人陳琤螓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回到警局對被告做警詢筆錄時,我覺得他有一點不太高興,所以有點盧,但至少在表達方面都可以,他確實聽懂我的問題,一問一答。

警詢筆錄是我對被告製作的,製作過程中並無對被告施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疲勞訊問。

製作時間是從104 年11月12日凌晨1 時36分至同日的凌晨1 時49分,大概是13分鐘,所載內容都是依照被告所述據實記載。

我們剛要做筆錄時,被告態度是一直很不配合,我們才跟被告講說:「既然你都已經酒測超標了,你就是配合一點,你有什麼意見還是怎樣,到檢察官那邊也可以再陳述」,所以我們在筆錄開始之前,有先花一段時間跟被告溝通。

學長也跟被告講說:「問你什麼,你覺得是就是,不是,你就講你自己要表達的」,因為我在做警詢筆錄之前,有先把問題打好,所以正式做筆錄的時間也比較短等語亦明(本院卷第118 頁、第121 頁至第122 頁)。

參以被告為警攔停時早已一再推拖或以其他方式妨害警員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情事(詳如下述),警方因此請求被告在態度上「配合一點」,並無強要被告以如何內容作答,亦不足令人感到畏懼,尚稱合理,況已表示「問你什麼,你覺得是就是,不是,你就講你自己要表達的」可依其意思自由陳述,足徵主客觀上皆無妨害被告之自由意志。

至被告辯稱:警察製作筆錄時並未先詢問被告夜間詢問之明示同意下就製作筆錄;

警詢筆錄僅用13分鐘,不可能完成詢問被告;

筆錄所記載問題許多並未經實際詢問,或問得很草率,或問得很冗長使被告酒後無法了解;

警察製作筆錄時要求被告「配合一點」,其因此感覺害怕云云。

核與事實不符,均屬無稽。

從而,被告於警詢時自白其於104 年11月11日晚間7 時30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漢陽北路小吃店,飲用啤酒3 瓶等酒類,於同日晚間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離去,沿同縣市漢陽北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旋於同日晚間11時58分許,在同縣市○○○路000 號前,為警攔停,於翌(12)日凌晨0 時2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79毫克等情,為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查卷附據以嚴格證明犯罪事實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當事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及不得作為證據等情,再經本院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調查、辯論程序,被告訴訟上程序權已受保障,因認適當為判斷之憑依,故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㈠訊據被告林叁池固不否認於104 年11月11日晚間7 時30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000 ○0 號在地風味美食小吃店,飲用啤酒3 瓶等酒類,及其於翌(12)日凌晨0 時23分許,在同縣市○○○路000 號前,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9毫克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犯行,辯稱:我認為如果我有酒駕的話,應該有監視器讓我心服口服,如果我在車上睡覺叫我起來的話,不能認定我是酒駕。

我是在車上睡覺。

我開車去小吃部,應該就是停在臺東縣臺東市○○○路000 號。

從小吃部到臺東縣臺東市○○○路000 號,走路應該也要7 、8 分鐘云云。

㈡經查:1.證人楊敏輝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當初在執行巡邏勤務,在漢陽北路的小吃部前,看到被告坐在車上駕駛座,我跟我同仁看到,覺得這個人應該有喝酒,我們繞一圈回來,就剛好看到被告已經行駛上路,由東往西的方向,就是往正氣北路方向行駛,我們開警示燈到前面攔查被告,從攔查到被告停下來,大概100 公尺距離,然後被告就靠邊停,停下來就熄火,因為我們車上監視器故障拿去送修,我們是用身上的秘錄器,一下車,我們就開始按秘錄器,我們請被告下車時,就聞到車上很濃厚的酒味,然後我們請被告配合我們警方做酒測,被告還在車道上自己走直線給我們看說他沒醉。

那是去年11月大概晚上10時至12時。

因為小吃部外面就1 臺貨車,很明顯就有人坐在駕駛座上面,那個地方是飲酒的地方,一定有人喝酒,我當時看到被告坐在駕駛座上,我繞一圈回來,被告的車子已經不見了,當然向前攔查被告,剛好被告駕駛也不是很穩,攔下來請被告下車時,被告身上都是酒味。

被告開車就不穩,我們巡邏車開到被告旁邊,請被告靠邊停,被告還沒有立即停車,開到前面一停下來馬上熄火,講只有從那邊有休息,然後開到這裡,那一段路大概有500多公尺,若警方沒有把被告攔下來,被告一定是開回家。

我看到被告臉紅的,就很確認這一定是有喝酒,稽查中聞到有濃厚的酒味,確認被告有飲酒駕駛,後續的程序才繼續做下去。

我們警車是停在被告車前。

從看見被告在小吃部門口到攔下被告,大概3 、5 分鐘等語(本院卷第112 頁背面至第117 頁)。

此外,「職楊敏輝、陳琤螓及張義宗等執行22時至24時巡邏勤務時,於漢陽北路發現自小貨車4508-MK號,由○○○路000 ○0 號在地風味美食店駛出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職發現該自小貨車行駛道路上車身搖晃不穩,上前示意該駕駛靠邊停車,該駕駛於○○○路000 號前才靠邊停車,經職告知駕駛人請出示證件,發現該駕駛(林叁池47/11/02,Z000000000)說話散發出濃厚酒味,明顯有酒駕情事,經警詢問於何處喝酒,該民稱於漢陽北路上喝酒,喝完酒有稍作休息,並向警方坦承攔查前剛由該熱炒店駛出,職依規定對當事人實施酒測,酒測值高達0.79mg/l,依公共危險罪現行犯帶返所製作筆錄及相關附件移送地檢」事實,並有證人楊敏輝製作之職務報告書1 份在卷可佐(偵卷第16頁)。

綜上,得以證明被告於104 年11月11日晚間11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000 ○0 號在地風味美食小吃店前,起駛自用小貨車,沿同縣市漢陽北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因行車不穩,於同日晚間11時58分許,在同縣市○○○路000 號前,為警攔停,發覺其滿臉通紅,酒氣濃厚,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79毫克之事實。

2.證人陳琤螓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先看到被告於在地風味餐廳,我們那時候在巡邏,被告停在門口,趴在方向盤上面,我們繞一繞之後就發現那臺車已經往前開了,所以就上前鳴笛示意請被告靠邊停。

確切時間我有點不太記得,只知道是23時許,因為22時至24時是我巡邏,我們好像是23時40分、50分,看到被告停在那邊,然後我們就在附近這樣一直繞一直繞,我們要交接班準備回去的時候,發現被告往前開,所以我們看到被告往前開之後,我們就從後面鳴笛追被告,被告一開始並沒有停,比較接近的時候,一直叭被告,被告才靠邊停。

然後我們下車對被告做酒測,我先下車請被告熄火出示證件。

我們是一起攔被告的,所以是一起看到被告左右搖擺及滿臉通紅的。

我們在巡邏時就先看到被告趴在那邊了,所以是一起看到的,然後被告開車往前開,當然也是一起看到。

我們從小吃部到被告停車的地方,並沒有很久,大概3 、4 分鐘吧。

我們車子開在後面,攔下被告時,會停在被告車前面。

我們叫被告下車。

應該是楊敏輝的秘錄器在拍攝。

我們鳴笛後示意被告停車,沒有開很快,也沒有很慢,可能大概時速40幾公里。

從小吃部追到被告停下來的距離大概500 、600 公尺。

由楊敏輝駕駛,我坐副駕駛座。

我們鳴笛被告都一直不停。

又繼續開了一段距離,是我們一直很接近時,追到前面靠近被告才停車。

被告自己熄火。

我們請被告下車,被告自己下來等語(本院卷第117 頁背面至第121頁)。

依其所述,得以證明被告於104 年11月11日晚間11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漢陽北路之小吃店前,先趴在其自用小貨車駕駛座方向盤上休息,後起駛自用小貨車,因行車不穩,至同縣市○○○路000 號前,為警攔停發覺其滿臉通紅之事實。

3.此外,被告為警攔停於104 年11月12日凌晨0 時2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79毫克之事實,有臺東縣警察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在卷可證(警卷第14頁、第16頁)。

㈢被告固以前開情詞置辯。

然經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勘驗警員配戴秘錄器影像結果:★★★警員A:誰在吵?被告:唉…我跟他們吵…我在裡面睡覺而已…本來我不想在那邊睡覺…你們有看到我…我跟你講啦…(不清楚)。

警員A:誰…蛤?被告:我跟你講啦,來來來…我本來在那邊開(閩南語)…我也不想開這樣啦…(不清楚)。

警員A:你還是開了啊!被告:有開沒錯。

警員A:對啊!被告:確實你們有看到我開…我們也有朋友啦(閩南語)…(不清楚)。

警員A:對啊…要不是前面…在前面就把你攔下來啊…(不清楚)。

被告:戴小隊長…我不想開,可是我喝一點酒…(不清楚)。

警員B:車子是你的嗎…你叫…大名?被告:對啦…(不清楚)。

警員A:你什麼時候喝的?剛剛喝完喔?被告:沒有啦?我已經睡1 個小時了啦。

警員A:你去拿水給他喝,你駕照勒?被告:這不是駕照嗎?警員A:這是行照啊…。

被告:戴威仁(同音)…是我的朋友啦。

警員A:誰啊?被告:阿仁啦(閩南語)…威仁(同音)…(不清楚)。

警員A:你在講誰我都聽不懂。

被告:戴小隊長啊。

警員A:哪1 個戴小隊長?被告:戴連和(同音)。

警員A:戴連和(同音)是那一…是哪裡的?被告:好啦…開就開了啦…因為我知道。

警員A:你知道…你…我們都在那邊巡邏…(不清楚)。

被告:嘿啦,那個閃黃燈到這邊我也沒開多久,我就在這邊睡覺…(不清楚)。

警員A:你有沒有開車嘛?被告:我有開。

警員A:來…下車…來給你喝水…嘿等一下做酒測…唉呦你 住志航路1 段那麼遠…對不對…。

被告:我就插在這邊我想睡覺。

警員A:阿你想睡覺你還是開了啊,是不是?警員B:是本人嗎…(不清楚)。

警員A:車子是你的嗎?被告:當然是我的啊…你等我一下…我抽一下啦…可能會抽不到…我打那個…(不清楚)。

警員A:你要打給誰啦…你跟我講就好。

被告:打…啦…(不清楚)。

警員A:蛤?被告:…等下打給阿關(同音)啦…(不清楚)。

警員A:你駕照勒…?被告:我不是給你了嗎?警員A:你只有給我行照…行車執照啊。

被告:好啦,不要緊張啦,該給你…給國家啦…我不是犯法啦…不要緊張啦…。

警員A:有喝酒就不要騎車嘛…不要開車嘛?被告:我插在這邊想睡覺喔。

警員A:什麼開車…你有沒有開車?被告:我有開車。

警員A:你有開車,我們在這邊把你攔下來,對不對,是不 是,對不對?被告:對。

警員A:對嘛。

被告:我從…不要緊張嘛…緊張什麼嘛…該給就給嘛…(不清楚)。

警員A:沒有緊張,這個是為了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被告:我跟你講這個單子可以這麼跑(被告步伐搖晃行走於標線上)…來…等一下我給你喝點…(不清楚)。

警員B:走路都在晃…。

被告:來…我有酒醉嗎?我有醉的…。

警員A:好啦…你從前面走過來…你右邊的線。

被告:我…來…(不清楚)。

警員A:好…我們做酒測,如果你沒有超過讓你回去。

被告:好啦。

警員A:好不好?來…做酒測…。

被告:為什麼?警員A:做酒測,好…沒有關係…嘿你行駛的時候我們是發 現到你在開車嘛…對不對…才把你攔下來啊…(不 清楚)。

被告:…我跟你講…(不清楚)。

警員A:來…好啦…你如果沒有喝酒…我們來做酒測…。

被告:…臺灣人…(不清楚)。

警員A:好不好?被告:來啦…喔…你們怎麼講這樣…我已經把車子開到旁邊要想睡覺…。

警員A:…我們巡邏車跟在你後面要把你攔下來…(不清楚 )。

被告:…你幹什麼…(不清楚)。

警員A:我問你有沒有酒醉開車?你有沒有喝酒之後開車?被告:你有酒醉嗎?警員A:你有沒有喝酒開車?被告:你有醉過嗎?警員A:蛤?被告:你有醉過嗎?警員A:我哪有喝酒?被告:你有喝酒嗎?警員A:我沒有喝酒啊。

被告:臺灣人怎麼沒有喝?警員A:我沒有喝酒啊,誰說臺灣人一定要喝酒?被告:沒啦(閩南語),你來給我看看…(不清楚)。

警員A:誰說臺灣人一定要喝酒?被告:沒啦(閩南語),這個時段…也有錯嗎…(不清楚)。

警員A:蛤,你開車有沒有喝酒?有就有嘛,我們把你攔下 來嘛…。

被告:喝酒…你這個時段…(不清楚)。

警員A:你沒有喝酒我們做酒測。

被告:我…正確…(不清楚)。

警員A:你講這麼多幹什麼呢?林先生…。

被告:ㄟ…我講一下…來…(不清楚)。

警員B:你沒有很醉,那做酒測好不好?被告:來你看…我也要測…來…(不清楚)。

警員A:來…好我們來測…來…你是要我叫記者來是不是啦 …?被告:來…我跟你講測這個直段嘛…我有正確就正確,沒有正確就沒有正確…。

警員A:什麼正確啦…你有沒有喝酒開車啦?有嘛…。

被告:…(不清楚)。

警員A:對不對…你跟這個關…有什麼關係哩?你如果要證 明沒有喝酒就做酒測…。

被告:如果正確…沒錯…(不清楚)。

警員A:就做酒測,沒有超過我們就讓你離開,好不好?麻 煩你配合我現在執行公務,林先生我跟你講…我有 聞到你濃厚的酒味,所以我們要依法做酒測。

被告:對啦…(不清楚)。

警員A:那個沒有關係,我們先做酒測我們再跟你做生理檢 測平衡,好不好?你的要求會給你做,我也給你喝 水。

被告:我…。

警員A:我有給你喝水。

被告:好啦,不要把這個事情…(不清楚)。

警員A:我們沒有說怎麼樣。

被告:你們是要抓我…沒關係(閩南語)…不過這段時間我跟你講…我車子不是開很快喔…(不清楚)。

警員A:對啦,你車子沒有開很快。

被告:我車子是在黃線…白線裡面…阿你要確定我酒測…沒錯我給你開…(不清楚)。

警員A:來我們就做酒測嘛,看你有沒有喝醉嘛?被告:這瓶水還沒喝完嘛。

警員A:你慢慢喝,我不會…對不對…慢慢喝,嘿我會給你 時間嘛,好不好?被告:我一定給你測不到。

警員A:好沒有關係嘛,最好我跟你講。

被告:我要叫人!如果測不到…我當面跟你講…(不清楚)。

警員A:林先生,沒有關係,你叫誰來我一樣給你做酒測… 。

被告:阿一樣測不到(閩南語)哩…(不清楚)。

警員A:我還是依法執行我的公務。

被告:阿一樣測不到(閩南語)哩…(不清楚)。

警員A:沒有我就讓你離開啊。

被告:你濫權勒…(不清楚)。

警員B:測不到就讓你離開。

警員A:我就讓你離開。

被告:離開…測不到你是濫權勒。

警員A:對沒有關係,你可以告我。

被告:告你…(不清楚)。

警員A:好…來…。

被告:嘿…(不清楚)。

警員A:來…。

被告:好…(不清楚)。

警員A:來…不要胡言亂語…我跟你講林先生…你不要胡言 亂語。

被告:我叫他來看啊(閩南語)…(不清楚)。

警員B:你是不是還在醉啦?被告:我叫他來看啊(閩南語)…(不清楚)。

警員A:來嘛,我們做酒測就知道你有沒有喝醉嘛。

被告:我跟你講喔,不要誤會喔。

警員A:嘿…。

被告:來…(不清楚)。

警員A:嘿…對…你都已經離開白線了啦…好啦…來啦…。

被告:我打電話可以嗎?來…。

警員A:嘿…沒有關係…你用你的電話打沒有關係…嘿,沒 有關係用你的電話打…嘿…。

被告:賽你娘(閩南語)!警員A:你是在幹譙(閩南語)誰?你是在罵誰?被告:我是…(不清楚)。

警員A:你是在幹譙(閩南語)誰?你不要亂幹譙(閩南語 ),我先跟你講喔…你剛剛是幹譙(閩南語)誰?被告:…(不清楚)。

警員A:你剛剛講什麼?被告:我剛剛有喝嗎?(閩南語)…(不清楚)。

警員A:你剛剛是講誰嘛?我是問你嘛?被告:…我幹你娘他們沒有接我的電話…(不清楚)!警員A:你是在罵誰的媽媽?被告:他沒有接我的電話…。

警員A:你是在罵誰啦?被告:好啦,我打電話啦(閩南語)…。

警員A:你是喝多少啦?你如果沒有喝醉你就不要這樣講話 嘛。

被告:嘿,我走路這麼直…這麼單純的話…(不清楚)。

警員A:你如果說你沒有喝醉,我們做酒測嘛,表示一下你 沒有喝醉嘛,好不好?被告:…(不清楚)。

警員A:這個水是我提供給你的。

被告:…給我…(不清楚)。

警員A:對…。

警員B:學長,吹管好像沒了。

警員A:在那個前面的扶手。

被告:不要吵啦我打電話嘛。

警員B:前面。

被告:…阿你又沒有酒測…怎麼會很多…(不清楚)。

警員A:對嘛,你不要怕嘛,如果沒有超過就讓你離開嘛。

被告:我站…我會怕…你是很奇怪勒(閩南語)…我沒在怕喔…(不清楚)。

警員A:來嘛…那我們來做酒測嘛…對不對,你就…不用怕 …你如果沒有超過我們就讓你離開嘛…。

被告:先讓我把水喝完嘛…(不清楚)。

警員A:那你趕快喝,這個是給你漱口不是給你喝水,這個 是有規定的。

被告:阿可以打給朋友嗎?…(不清楚)。

警員A:沒有關係啊,那你不要耽誤時間啊。

被告:我可以叫朋友來嗎?(閩南語)…(不清楚)。

警員A:叫朋友來沒有關係(閩南語)。

被告:我叫朋友來…(不清楚)!警員A:叫朋友來沒有關係,叫記者來比較快,叫記者來好 不好?(閩南語)。

警員B:你現在…你剛剛是什麼動作?被告:我什麼動作?警員B:你不要這麼激動好不好? 被告:不是,你這1 罐我還沒有喝完好不好?(閩南語)…(不清楚)。

警員B:這個是給你漱口。

警員A:漱口不是給你喝水。

被告:…打電話來說叫人來看(閩南語)…(不清楚)。

警員A:那個打電話看派出所還有誰來…叫副座…要不然就 叫記者來…。

被告:你叫人來看,我這個酒測…我就還沒叫人…你是在緊張什麼啦(閩南語)…(不清楚)。

警員A:阿你是在怕什麼?你沒喝你是在怕什麼?你不是講 你沒喝酒,沒有喝多少,你是在怕什麼?(閩南語 )。

被告:你是叫我測酒精濃度…(不清楚)。

警員A:你是在怕什麼(閩南語)?被告:你也要給我喝完(閩南語)。

警員A:這是給你漱口不是給你喝完的(閩南語)。

被告:我漱口就快要喝完了,我叫人來看嘛(閩南語)…你…(不清楚)。

警員A:我這邊有錄音錄影(閩南語)…。

被告:你有(閩南語)…那沒有關係啦…那要是我測沒有勒(不清楚)?警員A:測沒有就測沒有,我就給你走啊,表示你可以安全 嘛…(閩南語)。

被告:…我不會放過你啦!(閩南語)…(不清楚)。

警員A:我在錄音(閩南語)。

被告:我叫人看啊(閩南語)…(不清楚)。

警員A:我在錄音(閩南語),我現在執行…林先生我跟你 講我在執行公務,麻煩你配合我,要不然我再辦1 個妨害公務…來,我現在給你做酒測,我全程錄音 錄影。

被告:我叫人來看(閩南語)。

警員A:沒關係,來(閩南語)…我們現在開始做酒測…。

被告:…(不清楚)。

警員A:嘿,麻煩你,我也不會怕你啦…喝酒…喝了酒就變 這樣…那個…那個什麼…來…你叫他那個桂林北要 往監理站的方向。

被告:你要叫誰來跟我講(閩南語)?警員B:所內沒人哩。

警員A:蛤。

警員B:沒人送。

警員A:副座呢?警員B:副座可以嗎?警員A:建榮(同音)呢?警員B:或建榮(同音)學長?警員A:來你做酒測。

警員B:ㄟ有吹嘴了啦。

警員A:有啦,有吹嘴。

警員B:喔…那現在叫他們來還是?警員A:不用,你先吹,先做…(不清楚)。

警員C:…你不要這麼激動…(不清楚)。

警員A:妳來…妳做酒測…(不清楚)。

警員B:學長,所以打給他們,還是要…警員A:不用,等一下再打。

警員B:喔,等一下,我們等一下看情況。

警員A:來…林先生我跟你講,沒有超過表示你沒有酒駕, 那如果有酒測值表示你有喝酒開車嘛,表示你不能 安全駕駛,酒測值0.15就超過,我們警方0.18到0. 24開單扣車,那0.25就是我們所謂的不能安全駕駛 ,待會麻煩你在這邊吹氣,像吹氣球一樣。

警員C:我拿就好,你不用拿。

警員A:好用力吹,繼續…不是那樣。

警員C:我們說停再停就好了。

警員A:還沒有…等一下…好開始…用力…繼續…吹氣…你 沒有吹…。

警員C:用力吹。

被告:我沒有吹進去嗎?警員C:你沒有吹進去。

警員B:要吹進去。

被告:好。

警員B:持續。

警員A:繼續…好,OK!好,來你看你的酒測值會從這邊出 來,你的酒測值會從那邊出來,表示你能不能安全 駕駛,水也給你喝了嘛,對不對?有沒有給你喝水 ,有嘛?被告:…(不清楚)。

警員A:你自己看,等一下會出來(閩南語)。

警員B:在分析中啦。

警員A:嘿…來酒測值0.79,你自己看,有看到嗎?(閩南 語)。

被告:是0.79嗎?警員A:你自己看。

警員B:我們都有錄影下來喔。

被告:我有這麼高嗎?警員A:表示你喝醉了…不要照…。

被告:我有喝…我沒喝啦…是說(閩南語)…。

警員B:阿你剛剛跟我們講…(不清楚)。

警員A:來,我跟你講,你酒測值達0.79。

不能安全駕駛的 認定標準0.25,我現在要告訴你的權利,你有兩項 權利:第一,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第二 ,可以請辯護人、家屬或律師到場這兩項權利,我 們現在依現行犯要依公共危險罪將你逮捕,麻煩你 配合我們。

被告:好啦…來關好了(閩南語)。

警員A:來你的車子…。

被告:零點多少?警員A:0.79,自己看,我都沒有碰(動)喔,你自己看( 閩南語)。

被告:再測1 次,好不好?警員A:沒有辦法,我們只測1 次。

被告:不是,再給我測看看…(不清楚)。

警員A:我跟你講。

警員C:你吹幾次都一樣啦,你酒味這麼重。

被告:你再給我測1 瓶。

警員B:規定上只能測1 次,再測第2 次我們就是…(不清 楚)。

警員A:…請到車子說…(不清楚)。

被告:…我有喝1 杯(閩南語)…好不好?…(不清楚)。

警員C:你是要去哪裡啊?警員B:你過來啦!被告:不是…我還有(閩南語)…(不清楚)。

警員A:來…那個誰…。

警員C:你是要去哪裡?警員B:你等一下…你現在喝酒幹嘛…。

警員A:來,林先生我跟你講,林先生來我跟你講,你是現 行犯喔。

警員B:你是現行犯喔。

被告:我這邊有礦泉水,我要喝(閩南語)!警員A:不用,我等一下給你喝礦泉水(閩南語),你的車 子關好,我跟你講你不要逼我…(不清楚)。

被告:再有1 次喝…(不清楚)。

警員A:我跟你講你有年紀。

被告:我麻煩你再…。

警員C:我跟你說我們沒有在重測的,你已經測完了。

警員A:這個規定是這樣的,我水也給你喝了嘛。

被告:…(不清楚)。

警員A:我水有給你喝嘛…(閩南語)。

被告:沒有啦…我要喝水(閩南語)…(不清楚)。

警員A:規定就是1 次而已,沒有第2 次(閩南語)…(不 清楚)。

警員B:阿你現在喝酒…你現在喝水要幹嘛又不能測第2 次 ?被告:我是靠邊要休息喔。

警員A:你沒有靠邊休息你是在行駛。

被告:我從那邊喝酒過來。

警員A:對!然後你開車過來嘛?對不對,你有沒有開車過 來?被告:不要…(閩南語)。

警員A:你有開車來嘛?你開車過來的嘛?(閩南語)被告:我在前面而已嘛,再給我喝1 個(閩南語)…(不清楚)。

警員A:你家住哪裡?(閩南語)。

被告:我家住…而已(閩南語)…(不清楚)。

警員A:在哪裡?這麼遠(閩南語)。

被告:不要啦,你再給我喝…(閩南語)。

警員A:來我跟你講(閩南語),來,林先生…。

被告:不是啦,你再給我喝個熱水(閩南語)。

★★★,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40頁至第46頁)。

足見被告步伐搖晃行走在標線上,以示仍能正常行走,或謂「我們也有朋友」,認識「戴小隊長」,或要求喝完水,測試檢定後還要喝礦泉水或熱水「再測1 次」,甚而期間揚言「你濫權」,「我要叫人」,「賽你娘」,「我幹你娘他們沒有接我電話」,「我叫朋友來」,「我不會放過你啦」云云,一再推拖或以其他方式妨害警員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然承認其駕駛自用小貨車為警攔停之事實。

徵之被告於警詢時亦自承其於104 年11月11日晚間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離去臺東縣臺東市漢陽北路小吃店,沿同縣市漢陽北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日晚間11時58分許,在同縣市○○○路000 號前為警攔停之事實,已如前述。

是以被告為警攔停時,既能步伐搖晃行走在標線上,以示仍能行走,或要求喝完礦泉水,為警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後還要喝礦泉水或熱水「再測1 次」等一味推拖或以其他方式妨害警員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足徵其極力脫免犯罪責任或行政處罰,亦具備判斷一己利害關係並趨吉避凶之能力,意識清楚。

果真被告無駕車,此事單純如斯,其於甫遭攔停時自應如實供述,並以此為己鳴冤申辯,方為坦認事實兼為趨吉避凶、洗刷罪嫌之雙全法。

抑有進者,被告為警攔停後自知「虛編」此極不利己之駕車事實,結果竟因屬現行犯而遭警逮捕,更應警詢時「如實」供述其無駕車之事實為是。

詎被告捨此為己鳴冤之途而不為,為警攔停時及於警詢時迭次供稱:「有開沒錯」,「確實你們有看到我開」,「到這邊我也沒開多久」,「我有開」,「我有開車」,「我車子不是開很快喔」,「我是被妳們鎖定啦…本來是在這邊休息,後來意思我要前移往前休息」,「靠邊休息」,「(所以要靠邊…就被警方攔下來了厚?)對啊」等語。

若非被告為警攔停其駕駛自用小貨車並當場逮捕,無從狡賴,祇得於偵查及審判中翻供改稱其無駕車,要已思無他故。

此外,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辯稱:我自己0.79講話難道會準嗎云云(本院卷第46頁)。

然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供稱:我當天是104 年11月11日晚間7 點多喝酒,在漢陽北路「在地風味美食小吃部」,我是開4508-MK號自用小貨車去小吃部,我是做土工,當天是老闆請客才去小吃部,我1 個人去,老闆還有請其他人,但其他人我不認識,我只認識老闆,之前警詢時稱有教授有老師,教授只是來插花的,在場的人有老闆、老闆的朋友,老闆都叫他教授,總共5、6 個人,包括我。

我們去小吃部是吃飯,沒有吃薑母鴨,也沒有吃燒酒雞,教授有帶威士忌,我們有喝酒,喝了啤酒跟威士忌,我是喝1 杯威士忌跟3 杯啤酒,我們吃快到12點等語(本院卷第40頁)。

是稱其於104 年11月11日晚間7 時30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漢陽北路小吃店,飲用啤酒3 瓶等酒類,用餐至同日晚間11時許近12時等情。

比對被告於警詢時亦承其於104 年11月11日晚間7 時30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漢陽北路小吃店,飲用啤酒3 瓶等酒類,用餐至同日晚間11時許之事實,已如前述,核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與警詢時供述相符。

足見被告於警詢前雖甫服用酒類,然不影響其於警詢時所具備回憶親身經歷並據以正確作答事實經過之能力。

況且,臺東縣臺東市○○○路000 ○0 號在地風味美食小吃店相距與同縣市○○○路000 號,約500 公尺之事實,已據證人楊敏輝、陳琤螓於本院審理時述明一致如前,並有GOOGLE地圖1 張在卷可參(本院卷第64頁),既以被告前往小吃店聚餐飲酒,自當停車在小吃店前或不遠處,衡以當地營業、人口及交通之狀況,並無停車之不便,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供稱其停車在相距用餐地點遠達約500 公尺臺東縣臺東市○○○路000 號復聚餐後迢迢返回車上睡覺云云,殊不合理,益徵其於偵查及審判中改稱其為警在臺東縣臺東市○○○路000 號攔停時並無駕車云云,殊屬不值一採之虛詞,並非可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

㈡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268號、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要旨參照)。

原審認本案事證明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 日,固非無見。

然被告於偵查中已翻異前詞,矢口否認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

據此檢察官起訴書載稱「請審酌被告雖僅是酒後駕車,惟犯後藉詞狡飾,顯見其並無悔意,請從重以較一般較重之刑,以資儆懲」等語甚明。

原審疏未論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被告偵查中辯解不採納之理由,率以被告警詢時自白遽認「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從輕量處有期徒刑3 月,所認定科刑事實不無可議之處。

被告提起上訴意旨仍執前詞,矢口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惟本院就如何認定被告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及其所辯各節如何不可採之理由,已逐一列舉事證並說明如前,其餘所辯無礙於事實認定,被告執前開各詞否認犯行,均不可採,為無理由。

惟原判決既有前揭違法不當之處,即屬難以維持,自應撤銷自為判決。

㈢爰審酌被告於酒後駕駛自用小貨車,行車不穩,危及道路交通安全,顯然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缺乏尊重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觀念,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9毫克,實為不該,其於偵查及審判中矢口否認犯行,復以前詞矯飾,犯罪後之態度不佳,顯無一絲一毫悔意,參酌其前因傷害等案件經科刑確定及執行完畢,其職業為「鐵工」,個人教育程度係「高中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日薪約1800至2000元,月收入至多約5 萬元等情,業據其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警卷第1 頁、偵卷第6 頁、本院卷第126 頁),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09 頁、警卷第18頁),及其為警攔停時及於本院審理時迭次供稱「來關好了」(本院卷第45頁),「9 萬元我付得起」等語(本院卷第126 頁),依此顯現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查被告駕車為警攔停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時揚言「你濫權」,「我要叫人」,「賽你娘」,「我幹你娘他們沒有接我電話」,「我叫朋友來」,「我不會放過你啦」云云,涉嫌觸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嫌,自應由職司犯罪偵查追訴之檢察機關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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