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5,原交簡上附民,2,20161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嚴畤源
魏芳妤
被 告 唐金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5 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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