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5,原侵訴,13,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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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侵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0甲000000A(年籍詳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30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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