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5,原附民,14,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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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
附民原告 董莫福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法律扶助)
附民被告 施政雄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原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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