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5,原附民,9,201608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朱 贇
被 告 高偉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104年度原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彥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