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5,易,47,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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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坤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林愛翔告訴被告廖坤誠之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代理人沈美玉於105年7月14日當庭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並有刑事聲請撤回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反、47頁),揆諸首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一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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