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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易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正國
選任辯護人 廖頌熙律師(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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