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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巴立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被 告 林家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46號、105年度偵字第3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巴立平、林家樑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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