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6,易,106,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榮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孫榮華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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