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7,原交易,85,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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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交易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添富


選任辯護人 羅文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0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秦宇輝告訴被告林添富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而本件被告及告訴人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調解程序中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8 年3 月19日具狀撤回本案過失傷害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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