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7,原易,85,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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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易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少祺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由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653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少祺與告訴人張筠君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18時許因細故發生口角,被告於同日20時許,基於毀損之犯意,進入告訴人位於臺東縣○○鄉○○村○○路00號之住處(所涉無故侵入住宅之部分,未據告訴),持安全帽砸毀告訴人住處客廳桌面玻璃,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107年4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東原簡字第22號卷宗,第16頁反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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