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7,單聲沒,12,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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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欣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聲字第2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六合彩簽單貳本、開獎號碼表伍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欣佩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3 月29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687 號緩起訴處分,於106 年4 月24日確定,於107 年4 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六合彩簽單2 本、開獎號碼表5 張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3 月29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687 號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於106 年4 月24日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486 號駁回再議後確定,於107 年4 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4 頁及該頁背面),再經核閱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等後認為無誤。

扣案六合彩簽單2 本、開獎號碼表5張,均被告所有供犯本件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時、偵查中供陳在卷(警卷第2 頁、偵卷第9 頁),並有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警卷第6 頁至第8 頁、第9 頁),然均非賭博現場直接用以賭賽輸贏的器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結果參照),洵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從而,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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