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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書羽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法扶律師)
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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