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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交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伶昂
選任辯護人 陳芬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姜伶昂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之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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