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8,原金訴,62,2020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金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忠偉


選任辯護人 李容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江忠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於民國109 年2 月9 日經發現死亡,於109 年2 月11日申請除戶登記,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