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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志隆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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