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8,原交易,109,2020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交易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陳奕含所涉過失傷害犯行,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奕含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奕含就其所犯過失傷害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