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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交易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陳奕含所涉過失傷害犯行,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奕含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奕含就其所犯過失傷害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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