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金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寶榮
選任辯護人 羅文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459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二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訊問。
理 由本件被告呂寶榮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2 月6 日諭知協商程序終結。
茲因本件協商合意內容尚有疑義,有再行確認之必要,爰裁定再開協商程序,並定訊問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