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東原簡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珍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0、936、1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珍珠犯竊盜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9 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上開犯行,犯罪之時間、地點互有差距,行為亦有不同,客觀上顯係各別起意,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及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
併參酌被告本件所犯顯無應予量處最低法定刑之情形(詳後所述),自應依同規定加重其刑(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 號解釋文暨理由書、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第1387號判決理由併同參照)。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屢次任意竊取商店之商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使社會治安益形敗壞,所為確屬不該;
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竊取手段及過程尚屬平和,所竊取之財物價值非高,整體犯罪情節非重;
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所竊得未經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9 所示之物,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歸還或賠償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於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已發還之部分,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表
┌──┬────────┬──────┬─────────────┐
│編號│犯罪所得 │數量或金額 │備註 │
│ │ │(新臺幣) │ │
├──┼────────┼──────┼─────────────┤
│1 │紅標料理米酒 │2瓶 │犯罪事實一、㈠犯罪所得,均│
├──┼────────┼──────┤已發還 │
│2 │新樂園香菸 │19支 │ │
├──┼────────┼──────┼─────────────┤
│3 │新樂園香菸 │1支 │犯罪事實一、㈠犯罪所得,已│
│ │ │ │吸食完畢 │
│ │ │ │ │
├──┼────────┼──────┼─────────────┤
│4 │科學麵 │1包 │ │
├──┼────────┼──────┤犯罪事實一、㈡犯罪所得,均│
│5 │現金 │311元 │食用或花用完畢 │
│ │ │ │ │
├──┼────────┼──────┼─────────────┤
│6 │豬血 │1個 │ │
├──┼────────┼──────┤ │
│7 │杏鮑菇 │1個 │ │
├──┼────────┼──────┤犯罪事實一、㈢犯罪所得,均│
│8 │魚豆腐 │1個 │食用完畢 │
├──┼────────┼──────┤ │
│9 │黃金魚丸串 │1個 │ │
│ │ │ │ │
└──┴────────┴──────┴─────────────┘
附 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