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8,東簡附民,6,2019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東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陳宗誠
被 告 呂旻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 108年度東簡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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