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8,簡,37,2019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軍偵緝字第1號),本院受理後(108年度訴字第2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以簡易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建德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建德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

被告有起訴書所載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 年之內故意再犯本罪,為累犯,依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斟酌被告係再犯相同類罪名之情形,堪認被告確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故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因個人在外糾紛因素,不思理性面對並以合法方式處理,竟再次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逾假潛逃在外,觀念實有偏差,自制能力薄弱,無視軍隊紀律,所為非是,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非於擔服衛哨或執行其他軍事勤務時犯之,犯行所生之影響尚非甚鉅,兼衡其高職畢業之學歷、目前從事裝潢業、月薪約新臺幣2萬8,000元、須扶養同住之祖母及1名未滿2歲之稚子,另須負擔未同住之8 歲女兒之生活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2款,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附錄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