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靜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靜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潘靜雯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5、7、12、16所示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
而附表編號1、2、6、8至11、13至15、17所示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已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所提聲請狀附卷可稽。
本件聲請人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
│附表 108年度聲字第187號 潘靜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 │
├─┬──┬─────┬────────┬────────┬───────┤
│編│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 │判決 │法院、│判決確│
│ │ │ │ │案號 │日期 │案號 │定日期│
├─┼──┼─────┼────────┼────┼───┼───┼───┤
│1 │妨害│有期徒刑6 │104年5月4日至104│本院106 │106年7│均同左│106年8│
│ │性自│月 │年9月27日間 │年東侵簡│月14日│ │月7日 │
│ │主罪│ │ │字第1號 │ │ │ │
├─┼──┼─────┼────────┼────┼───┼───┼───┤
│2 │藥事│有期徒刑2 │105年1月3日 │本院106 │106年6│均同左│106年8│
│ │法 │月 │ │年度簡字│月30日│ │月21日│
│ │ │ │ │第65號 │ │ │ │
├─┼──┼─────┼────────┼────┼───┼───┼───┤
│3 │毒品│有期徒刑2 │106年5月14日 │本院106 │106年8│均同左│106年9│
│ │危害│月,如易科│ │年度東簡│月29日│ │月26日│
│ │防制│罰金,以新│ │字第193 │ │ │ │
│ │條例│臺幣1仟元 │ │號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4 │毒品│有期徒刑3 │106年7月2日 │本院106 │106年 │均同左│106年 │
│ │危害│月,如易科│ │年度東簡│10月25│ │11月23│
│ │防制│罰金,以新│ │字第227 │日 │ │日 │
│ │條例│臺幣1仟元 │ │號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5 │毒品│有期徒刑2 │106年1月10日 │本院106 │106年 │均同左│107年1│
│ │危害│月,如易科│ │年度東簡│12月22│ │月8日 │
│ │防制│罰金,以新│ │字第322 │日 │ │ │
│ │條例│臺幣1仟元 │ │號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6 │藥事│有期徒刑4 │106年5月7日、 │本院107 │107年1│均同左│107年2│
│ │法 │月(2次) │106年5月14日 │年度東簡│月26日│ │月12日│
│ │ │ │ │字第11號│ │ │ │
├─┼──┼─────┼────────┼────┼───┼───┼───┤
│7 │毒品│有期徒刑4 │106年5月24日 │本院106 │106年 │均同左│107年1│
│ │危害│月,如易科│ │年度東簡│12月25│ │月18日│
│ │防制│罰金,以新│ │字第289 │日 │ │ │
│ │條例│臺幣1仟元 │ │號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8 │兒童│有期徒刑3 │105年1月至2月間 │本院106 │107年3│均同左│107年3│
│ │及少│年6月,併 │某日、 │年度訴字│月2日 │ │月26日│
│ │年性│科罰金新臺│105年6月間某日、│第128號 │ │ │ │
│ │交易│幣2萬元, │105年5月底某日、│ │ │ │ │
│ │防制│罰金如易服│105年6月初某日 │ │ │ │ │
│ │條例│勞役,以新│ │ │ │ │ │
│ │ │臺幣1仟元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9 │兒童│有期徒刑3 │105年1月中旬間某│本院106 │107年3│均同左│107年3│
│ │及少│年2月,併 │日、 │年度訴字│月2日 │ │月26日│
│ │年性│科罰金新臺│105年1月中旬間某│第128號 │ │ │ │
│ │交易│幣1萬元, │日 │ │ │ │ │
│ │防制│罰金如易服│ │ │ │ │ │
│ │條例│勞役,以新│ │ │ │ │ │
│ │ │臺幣1仟元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10│兒童│有期徒刑1 │105年9月23日 │本院106 │107年3│均同左│107年3│
│ │及少│年8月,併 │ │年度訴字│月2日 │ │月26日│
│ │年性│科罰金新臺│ │第128號 │ │ │ │
│ │交易│幣5 仟元,│ │ │ │ │ │
│ │防制│罰金如易服│ │ │ │ │ │
│ │條例│勞役,以新│ │ │ │ │ │
│ │ │臺幣1 仟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11│毒品│有期徒刑5 │104年5月某日至 │本院106 │107年3│均同左│107年5│
│ │危害│月 │105年7月4日犯85 │年度訴字│月31日│ │月7日 │
│ │防制│(106次) │次、105年1月間某│第82號、│ │ │ │
│ │條例│ │日、105年11月底 │第145號 │ │ │ │
│ │ │ │某日至106年1月11│ │ │ │ │
│ │ │ │日犯20次 │ │ │ │ │
├─┼──┼─────┼────────┼────┼───┼───┼───┤
│12│毒品│有期徒刑2 │106年3月16日 │本院106 │107年3│均同左│107年5│
│ │危害│月,如易科│ │年度訴字│月31日│ │月7日 │
│ │防制│罰金,以新│ │第82號、│ │ │ │
│ │條例│臺幣1千元 │ │第145號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13│毒品│有期徒刑5 │105年4月底某日、│本院106 │107年4│均同左│107年5│
│ │危害│月(7次) │105年7月3日、105│年度訴字│月27 │ │月24日│
│ │防制│ │年2月某日、105年│第23號 │ │ │ │
│ │條例│ │9月8日至20日轉讓│ │ │ │ │
│ │ │ │3次、105年9月22 │ │ │ │ │
│ │ │ │日 │ │ │ │ │
├─┼──┼─────┼────────┼────┼───┼───┼───┤
│14│毒品│有期徒刑6 │105年9月6日 │本院106 │107年4│均同左│107年5│
│ │危害│月 │ │年度訴字│月27 │ │月24日│
│ │防制│ │ │第23號 │ │ │ │
│ │條例│ │ │ │ │ │ │
├─┼──┼─────┼────────┼────┼───┼───┼───┤
│15│毒品│有期徒刑4 │105年9月28日 │本院106 │107年4│均同左│107年5│
│ │危害│月 │ │年度訴字│月27 │ │月24日│
│ │防制│ │ │第23號 │ │ │ │
│ │條例│ │ │ │ │ │ │
├─┼──┼─────┼────────┼────┼───┼───┼───┤
│16│毒品│有期徒刑2 │105年9月29日、 │本院106 │107年4│均同左│107年5│
│ │危害│月(2次), │105 年10月10日許│年度訴字│月27日│ │月24日│
│ │防制│如易科罰金│往前回溯96小時內│第23號 │ │ │ │
│ │條例│,以新臺幣│某時 │ │ │ │ │
│ │ │1千元折算 │ │ │ │ │ │
│ │ │1日 │ │ │ │ │ │
├─┼──┼─────┼────────┼────┼───┼───┼───┤
│17│兒童│有期徒刑3 │105年12月16日、 │本院106 │108年1│均同左│108年2│
│ │及少│年8月,併 │105年12月22日、 │年度訴字│月25日│ │月23日│
│ │年性│科罰金新臺│106年1月5日、 │第163號 │ │ │ │
│ │剝削│幣4萬元 │106年1月7日、 │ │ │ │ │
│ │防制│ │106年1月11日 │ │ │ │ │
│ │條例│ │ │ │ │ │ │
├─┼──┴─────┴────────┴────┴───┴───┴───┤
│備│編號1至16: │
│註│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294 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8 月。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