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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鐙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鐙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審酌其犯罪時間、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王鐙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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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 │(民國)├────┬────┼────┬────┤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號│ │ │ │ │(民國)│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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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用第│有期徒刑7月 │103年9月│臺灣臺東│107年11 │臺灣臺東│107年12 │
│ │二級毒│ │23日上午│地方法院│月26日 │地方法院│月10日 │
│ │品 │ │8時25分 │107年度 │ │107年度 │ │
│ │ │ │許,採尿│易字第 │ │易字第 │ │
│ │ │ │前回溯96│268號 │ │268號 │ │
│ │ │ │小時內之│ │ │ │ │
│ │ │ │某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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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用第│有期徒刑8月 │107年9月│臺灣臺東│108年3月│臺灣臺東│108年4月│
│ │二級毒│ │7日 │地方法院│22日 │地方法院│8日 │
│ │品 │ │ │108年度 │ │108年度 │ │
│ │ │ │ │易字第3 │ │易字第3 │ │
│ │ │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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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編號1已執行(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5號;徒刑期間:108年10月13 │
│ 日至109年5月12日) │
│2.編號2未執行(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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