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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云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8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云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蘇云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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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聲字第233號 蘇云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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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 │判決 │法院、│判決確│
│ │ │ │ │案號 │日期 │案號 │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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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有期徒刑│民國106 年6 月│本院107 │107年4│均同左│107年6│
│ │害防制│3 月,如│18日某時許 │年度東原│月27日│ │月4日 │
│ │條例 │易科罰金│ │簡字第49│ │ │ │
│ │ │,以新臺│ │號 │ │ │ │
│ │ │幣1 仟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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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危│有期徒刑│106 年9 月3 日│本院107 │107年4│均同左│107年6│
│ │害防制│4 月,如│23時30分許 │年度東原│月27日│ │月4日 │
│ │條例 │易科罰金│ │簡字第49│ │ │ │
│ │ │,以新臺│ │號 │ │ │ │
│ │ │幣1 仟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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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毒品危│有期徒刑│107 年1 月26日│本院107 │107年9│均同左│107年 │
│ │害防制│4 月,如│14時許 │年度原簡│月17日│ │10月8 │
│ │條例 │易科罰金│ │字第57號│ │ │日 │
│ │ │,以新臺│ │ │ │ │ │
│ │ │幣1 仟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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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毒品危│有期徒刑│107 年3 月11日│本院107 │107年 │均同左│107年 │
│ │害防制│4 月,如│23時許 │年度東原│10月31│ │11月19│
│ │條例 │易科罰金│ │簡字第 │日 │ │日 │
│ │ │,以新臺│ │149號 │ │ │ │
│ │ │幣1 仟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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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編號1至2: │
│註│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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