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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即
受 刑 人 謝金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即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等案,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08年度執聲字第199號、102年度執保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金安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按加害人依第20條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而不適用刑法第91條之1者,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前2 項之強制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至少一次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其經鑑定、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治療必要者,加害人、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第之1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處分人即受刑人謝金安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2年度聲療更字第1號裁定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確定等情,此有上開刑事裁定 1份在卷可稽。
又受處分人執行強制治療期間,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附設大肚山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刑後強制治療計畫於108年3月22日108年度第2次受處分人處遇/結案評估會議,認受處分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決議其通過結案鑑定評估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23日草療護字第1080004099號函及所檢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大肚山莊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前揭108年3月22日之會議紀錄及臺東縣政府108 年5月7日府社工字第1080088368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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