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8,金訴,9,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徐銓琁



上列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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