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9,交重附民,4,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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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岳高奇
岳子明
岳高放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律師
被 告 邱橋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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