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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2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德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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