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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純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純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純瑜因侵占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2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侵占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09 年9 月11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2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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