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9,自,1,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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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郭玉龍




被 告 周聰輝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周聰輝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

惟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

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自訴人郭玉龍具狀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向本院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依前揭法條規定,其程式自有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以補正法律上程式,如逾期仍不委任,將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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